財團法人百略學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百略學習教育基金會」(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從人文之關懷開始,有效應用科學技術,推動社會學習建設運動,激發全體人類對健康、學習與環境之關心和共識,期能融合科技、自然與人文精神於一體,不斷提升人類生活品質與環境功能,共同建設一個科學文明與人文精神互助共榮之完美社會為宗旨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宣揚學習型企業、學習型社會之終身學習教育理念。
二、推行無國界終身學習運動與交流活動。
三、推動數位健康、數位學習網絡,促進人類自我健康與自我學習之能力。
四、出版與製作有關組織學習、體內外環境健康教育、心靈改革及數位保健暨網路教育等書刊論文。
五、舉辦各類保健教育與組織學習之學術演講會、研討會、座談會、展覽會及相關活動。
六、鼓勵優秀青年從事社區學習建設與保健教育服務工作。
七、接受委託研究促進學習型企業、學習型社會、學習型社區等學習型組織發展及保健教育之特定事項。
八、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個人保健與學習、組織保健與學習、生態保健與學習服務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林金源、林詹繡碧、林金意及林寶霞等捐助,以紀念並傳揚林添進先生繫念社會平衡發展與教育文化之心願。
俟本會依法院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37號9樓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二十一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推推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或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依規定辦理相關許可之申請及登記事宜。
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年度工作計畫,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財產總額之 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